tongzhuan365 发表于 2017-8-26 13:14:19

我能选择被遗忘吗

  当多年以前QQ空间中的一句言论对我们的求职产生负面影响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更加谨小慎微地发言、小心翼翼地生活。我们这才意识到,自己已经在无意间生活在了“圆形监狱”中。我们不禁要问:怎么才能被遗忘?而渴望被遗忘,也成为这一代人的心声。

  数字化的“圆形监狱”

  1785年,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提出了“圆形监狱”这一概念。这种监狱的四周是一个环形建筑,中心是一座眺望塔。每间囚室有两扇窗户,一面对着眺望塔,一面对着监狱的外面。在这样的圆形监狱中,通过逆光效果,监视者可以观察四周囚室里的被囚禁者,被囚禁者却看不到监视者。

  这样,罪犯会因为不知道监视者何时在监视自己,因而不敢造次。边沁认为,这样的监狱结构,既可以起到有效的监视作用,付出的代价也最小,能够让监视人完全处于隐蔽而安全的境地。

  社会思想家米歇尔·福柯采用了边沁的概念,并且表示,全景敞视建筑已经远远超过了监狱本身,以及边沁关于实体监狱结构的观念。这种全景敞视建筑现在正在被更为抽象地应用在社会中,成为施展信息权力的工具。

  完整的数字化记忆代表了一种更为严酷的“数字圆形监狱”。学者张恩典认为,相较于福柯笔下的“全景敞视监狱”,这种“数字圆形监狱”的构造更加精巧、隐蔽,被监视者完全感受不到监视者的存在,内心深处很少甚至丝毫没有泛起福柯笔下的“被监视者”那种因为时刻被监视,而产生的心理恐惧。也就是说,我们不再是“数字圆形监狱”中的被动和清醒的被监视者,而成为无意识的参与者。

  喝醉的海盗

  史黛西·施奈德是一位25岁的单身母亲,她最大的梦想就是成为一名教师。2006年春天,她终于修够了学分,通过了所有考试,完成了所有实习训练。就在她对未来的教师生涯充满美好憧憬的时候,一个突如其来的消息打碎了她全部的梦想。

  她心仪的学校明确通知她,校方无法聘任她。更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她被取消了当教师的资格,理由竟然是,她的行为与教师的身份不相称。

  原来校方指的是网上的一张照片。照片中的史黛西正戴着一顶海盗帽,嘴里啜饮着一杯饮品。史黛西·施奈德曾将这张照片放在她的个人主页上,并取名为“喝醉的海盗”。这张照片是她和朋友为了搞怪而发的。然而,史黛西实习的那所大学的一位教师发现了这张照片,并将这一情况上报给了校方。校方认为,网上的这张照片中的形象不符合教师这个职业,理由是学生可能会因为看到教师喝酒的照片而受到不良影响。

  起初,史黛西打算将这张照片从她的主页上删掉,以祈求她能够实现自己的教师梦。但是,一切都已经太晚了。她的个人主页已经被搜索引擎编录了,她自己已经无法完全从网上删除这张照片。也就是说,互联网记住了史黛西想要忘记的东西。

  其实,这个案例与大学是否应该给予扮演成海盗模样饮酒的史黛西教师资格没有关联,而是与某种更为重要的东西有关,那就是遗忘的重要性。

  网络在收集和存储信息方面的无限空间性与永久性,使得那些本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应逐渐被淡忘的不堪往事,被互联网毫无遗漏地保存了下来。那些本以为早已远去、会被忘却的过去,只需搜索一下,就会纷至沓来。

  如果我们不可避免地需要去担心,我们的所有信息都将会被保留得比我们的寿命还要长,那么我们还会对琐碎的流言蜚语发表我们的观点吗?我们还会轻松地举办分享个人经历的沙龙吗?我们还敢率直地发表言论吗?我们还会毫无顾忌地享受互联网带给我们的便利吗?毋庸置疑的是,我们将开始在上网发言之前先进行自我审查,以确保自己的言论不会在多年后的某一天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可是,谁又能预见呢?这难道不是比限制言论自由更让人感到可怕的吗?

  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将永远生活在过去的困扰中而无法前行?而且,数字化记忆就一定是完整的、毫无缺陷的吗?张恩典的研究表明,数字化记忆产生的并不是完整的图景,充其量只是从数字存储器上捕捉到的片段。诚如丹尼尔·沙勒夫所言:“互联网上的这些资料的可靠性经常让人存疑:它可以是错误的和诽谤的,或者它可能是真的,却是对人羞辱与败坏名声的。或许我们会发现,想获得一个全新的开始、一个第二次机会、一个无过错的记录,将会变得十分困难。或许我们会发现,如果每一个错误的步伐和蠢笨的行为,都将被记载于永久的记录之中,进行自我探索就变得难了。”

  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

  有鉴于此,201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杰里·布朗签署了加州参议院第568号法案,即《橡皮擦法案》。该法案要求包括Facebook、Twitter在内的社交网站巨头应允许未成年人“擦除”自己的上网痕迹,以避免因年少无知、缺乏网络防范意识而不得不在今后面临遗留的网络痕迹带来的诸多困扰。

  就互联网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来说,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处理者、控制者应该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如果是用于历史统计这种抽象运用,每个人都只是其中一个抽象的点,这种抽象性地使用个人信息可能不需要征得数据主体的同意;但如果是具体到个人身上,或者会造成对某些主体进行形象塑造、画像时就要征得主体同意。当然,抽象性地使用个人信息,应该被用于正当的目的,要有使用期限,收集的方法要正当。

  同时,互联网企业在利用目的方面还应该有自我的监控、他律的监控、互律的监督。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互联网企业应当在保护信息的同时允许公众、国家、行业以及内部进行多方面的监督。

  社会责任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保持平台的开放、信息的开放。收集信息的一大特点就是信息的垄断,取之于民,却不能还之于民。因此,收集到信息后不能简单垄断,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开放、共享、以及接受监督。每个人都会犯错,每个人也都会有判断失误、决策失误、感情用事的时候,网络应该保有一定的宽容度,网络社会也应该是一个宽容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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